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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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繼字第一一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代理人乙○○右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雙方『合照照片』資料(均應檢附正本)。
二、聲明人來臺探親之資料或照片(均應檢附正本)。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聲明人或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均應檢附正本)。
四、 陳明 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被繼承人最近探親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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