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B書記官~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萬三千二百七十二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五百元刊登公示送
達公告合計五萬三千七百七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