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16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業進後勤支援股份有限公司業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進後勤支援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以書面提出債務人業進後勤支援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以為本案債務人業進後勤支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支票(票號:QM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一紙。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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