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33號上訴人乙○○
丙○○送達代收人 康春田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153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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