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八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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