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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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辦理交接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四一號
再審原告 陳雅嫻 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辦理交接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說明,提起再審之訴,專屬為該判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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