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二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二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