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啟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啟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啟磊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中附表編號3部分,上訴後,經本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