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使用借貸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458號上訴人 李國安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被上訴人 江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使用借貸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應攜各自持有附表所示之劇本原本及封面影本出庭)。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表】編號劇本中文譯名1忍術猿飛霧隱大陸漫遊記第四篇2萬花地獄第二篇3荒木右衛門第一篇4荒木右衛門第二篇5荒木右衛門第三篇6荒木右衛門第四篇7荒木右衛門第五篇8怪魔的復仇第一篇9怪魔的復仇第二篇10怪魔的復仇第三篇11怪魔的復仇第四篇12怪魔的復仇第五篇13后篇第一頁(無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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