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麒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麒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彭麒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仿,犯罪時間間隔約3個月之久,另受刑人目前49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參考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爰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彭麒龍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109年12月19日109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2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0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1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9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24日111年4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1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2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7日111年7月07日是否得為 易科 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2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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