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黃張秀英 關係人 張琦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代理人 洪千雲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誌忠 代理人 郭芊欣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鄭明輝 代理人 江玉美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代理人 鄧恒志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黃張秀英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3月5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3年9月17日以新院千民政101司執消債清3字第2164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