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25號
原   告  謝明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國瓊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三
月十六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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