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21號聲請人家天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盈 相對人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而為提存之提存物,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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