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5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就附件所示裁定事項聲請予以減刑,惟此部分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541號裁定在案(見附件本院裁定)。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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