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律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參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律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56
1、1786號簽結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38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黃律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本案為同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529號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而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561、1786號簽結在案,有該簽文、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白色晶體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5412公克、取樣0.0023公克、驗餘淨重1.5389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塑膠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