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有萬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被告傅有萬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記載),並製作繼承系統表到院;且應追加被告傅有萬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以及更正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供為送達。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係主張訴外人傅有萬無權占有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上如民事起訴狀附圖1所示A部分面積共5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土地,並自行於其上搭建門牌號碼為「桃園市○鎮區○○路○○○巷○○○弄○號」之地上物,訴外人傅有萬已亡故,故請求被告傅有萬之全體繼承人應將上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公同共有人。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傅有萬之全體繼承人」,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載明該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致當事人及應送達訴訟文書處所均不明,其起訴狀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並有所欠缺。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