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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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乙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恐嚇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永乙九○執四七三字第○九三八九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