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出具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保證金,為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追保函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提無著回函影本等卷證,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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