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號聲請人 黃煥文
曾志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其頷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4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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