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原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原小字第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