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明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本件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