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陳報是否領取汽車強制險理賠及其金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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