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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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8,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737 號裁定(112.08.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調補 字第 11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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