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莊美華 被告 陳威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6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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