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0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景昇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2號、112年度偵字第2973號、112年度偵字第12003號、112年度偵字第13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景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