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陳俊榮 被告 王敬智
陳癸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高士傑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