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廖永煜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陳沛綺 (原名 陳玉芬 )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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