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林宥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華軫 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請求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次按,假扣押之執行係以查封為開始,而以假扣押之標的物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如將假扣押標的物交付執行,其程序即為終結(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3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執行可能遭受損害之賠償,曾提供新臺幣(下同)3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
0年度存字第6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執行在案,茲因上揭假扣押執行標的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033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在案,執行程序既已終結,為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請求法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語。
三、查本件假扣押執行標的雖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0336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終結,但聲請人遲未提出終局執行名義以領取分配款項,此有本院103年8月2日雲院通102司執庚字第30336號公文附於該卷中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按假扣押執行程序所查封之不動產雖經調卷拍賣終結並分配完畢,惟債權人既未提出執行名義領取分配款,難認其以假扣押程序保全之本案訴訟已終結(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相對人於聲請人之本案請求未經訴訟確認之情況下,其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