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810,349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