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59號原告 歐黃金華 輔佐人 歐麗琦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寶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