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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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7號聲請人 吳孟澕 相對人 陳芳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認領子女事件(105年度家調字第6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吳孟澕主張其與相對人陳芳英間就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及民事起訴狀附卷可稽,且其主張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