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唐乙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輔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 陳明 債務人青輔會之全名。三、陳明請求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