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補充更正:「累犯」;應適用法條欄中,補充更正「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及應適用法條欄有如本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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