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唐張香妹 即同信木材行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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