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唐琪瑤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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