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67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陳思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尚未清償之本金),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即日息萬分之
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