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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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0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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