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