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乙○○於93年10月12日邀同相對人甲○○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相對人至97年9月2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32,985元正未給付,其中32,985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9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相對人乙○○於92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7年6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3,275元(其中本金為23,275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6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97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按年息百分│││32985│ 靜茹 │││之二十計算之利│││元││││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2│新臺幣│乙○○│97年6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23275││││十計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