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5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二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2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8 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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