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李素禎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秀貞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