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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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9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黃雅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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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 文12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3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14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15理 由16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7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18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19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20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21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22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23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4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5月12日以105年度25消債更字第57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26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一個27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416元,共計6年即7228期,總清償金額為533,95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29債權總額3,164,492元之16.87%;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30權債權本金1,527,805元之34.9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31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第一頁1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533,9522元,而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75,032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623,400元後,並4無可處分所得。另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機車5(車號:061-KAR;2012年1月出廠)、存款2,0346元,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7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8「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第三9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與債務人所提出10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在卷可參。從而,本件無11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高於法院裁定開始12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應足資認13定。14
(二)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全速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係有15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16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4,349元(含年終獎17金),有薪資單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18
(三)債務人目前與其長子居住於新北市蘆洲區,而債務人19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017,100元,雖高於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21表,107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2214,385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23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惟內政部所24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為社會救助法所定之用以衡量25社會救助之標準,尚非得逕作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6中更生事件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之唯一依據;而本27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包含個人月28支出膳食費6,000元、電話費600元、交通費2,50029元、日用品雜支及醫療費1,500元,及分擔房租5,5003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本院審酌目前社會經濟及31消費物價等因素,應認債務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32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
第二頁1
(四)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4,349元,2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7,100元後,尚餘37,249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4債務人為增加還款金額,並將其所有之機車相當之市5值10,000元及存款2,034元納入更生方案中(平均每6期加計清償167元),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已7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8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9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10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11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債務人12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13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14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15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16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17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18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19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20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21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22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23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4官提出異議。
25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26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27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黃雅芳之更生方案28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33,952元。
2.總清償比例:16.87%第三頁(續上頁)1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7,416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9.38%每期分配金額:696元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52%每期分配金額:780元
0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96%每期分配金額:219元
0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6.07%每期分配金額:450元
0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17%每期分配金額:309元
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8.24%每期分配金額:611元
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6%每期分配金額:119元第四頁(續上頁)1
08、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5.7%每期分配金額:2,648元
09、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債權比率:0.42%每期分配金額:31元
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75%每期分配金額:56元
1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0.19%每期分配金額:1,497元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3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第五頁(續上頁)1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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