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20號上訴人臺南市直轄市洗衣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李仲尼 被上訴人 王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5年+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