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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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81號附民原告 邱靖傑 附民被告 趙柏崴 (原名 趙唯傑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