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57號

原告 韓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雅文劉耀鴻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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