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壹拾柒張、帳單叁拾柒張、帳本陸本、簽賭資料壹拾柒張及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至於扣案之現金新台幣十二萬八千五百元,並無證據足證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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