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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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無線電壹台、無線電天線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甲○○曾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
波監理業務,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之。
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
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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