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604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黃子嫣

被告 洪寶珠 (原名: 林洪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洪寶珠(原名: 林洪寶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洪寶珠(原名:林洪寳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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