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92號
原   告  張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正忠 即國笙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