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告 黃河 清新北市○○區○○路○○號13樓之2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9,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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